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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六章至第十章)
2020-08-04 15:00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十六条 省国资委党委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议省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二)研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听取省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属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省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省属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省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建立省属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在国资监管系统的综合利用。

(八)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案例库,以适当方式通报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九)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省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负责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送和报告的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的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对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属于其他责任追究部门处理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置。

第四十九条省属企业党委统一负责本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责任追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开展责任追究相关工作。省属企业可以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与责任追究工作职责不相冲突)具体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条 省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负责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三)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及各级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四)按照省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五)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 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应当覆盖全级次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新设或确定审计部门为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落实责任追究部门编制,配强配齐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全集团的责任追究具体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本企业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和线索,应当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和线索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于作出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责任追究工作年度自评报告,以专项报告形式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建设情况,监督追责工作情况,工作亮点、成效及工作打算、建议等。

第五十三条 省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省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省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五条 开展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六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送的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纪检监察、巡视、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

(三)省属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八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反有关规定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九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省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省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省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省属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四)涉及省管干部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的问题和线索,报经山西省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五)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六)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涉嫌其他经济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六十条 省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结合省属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一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绩效薪金、奖金)、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六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风险的长效机制。

省属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章 协同联动

第六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发生的属于省国资委受理范围的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和线索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六十八条省国资运营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六十七条报告相关问题和线索的同时,应当将履行管资本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省国资委。

第六十九条省国资委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对省属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所列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的问题和线索,在按照工作职责予以处置和督促整改的同时,移送省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驻委纪检监察组对需省国资委办理的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和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

第七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巡视、组织、审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省属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所列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省国资委。

第七十一条 省国资委受理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和线索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核查,并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方。

第七十二条 涉及省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省国资委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适时提供省属企业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第七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和线索经初步核实,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分类处置,涉及企业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企业机构调整、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等方面,移送省委组织部、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总工会、扶贫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和线索移送办理反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企业相关业务管理及专业监督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和线索,应当及时移送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查办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十五条 在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提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十六条 省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七十七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核查处理情况及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建立省属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和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七十九条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十条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省国资委委托专业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预算给予全额保障。省属企业应当保证中介机构聘用费用等相关专门经费投入,保障责任追究工作开展的专业性与及时性。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委托业务合同的约定处理,委托人有权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统一研究制定适用于集团全级次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要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原则上不得宽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八十二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国有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十三条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晋国资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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